炣燃科技7月13日讯(方锐)日前,因为“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的宣传语,OPPO被消费者起诉了。

原因是消费者发现,经过他试验,根本达不到OPPO宣传的效果。

面对消费者的指控,OPPO予以否认。

OPPO的解释是:在温度20℃-30℃,相对湿度45%-75%,气压86kPa-106kPa环境下,在手机电量为1%的情况下,关闭除通话以外的其他手机服务和功能(包括VoLTE语音通话功能),使用标配电源适配器充电5分钟。

充电后,可用手机在信号满格,黑屏,通话音量为50%状态下,使用音筒(非外放状态)接听电话2小时。

也即是说,只有太特定的环境下,充电5分钟,才可以实现通话2小时。最终,消费者没能获得这场诉讼的胜利。

达不到效果,消费者要求OPPO公开道歉

起诉OPPO的消费者叫李小亮。

据悉,李小亮欲探究OPPO公司生产的OPPO手机闪充功能是否能达到其广告所宣称的“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于2019年3月6日,在苏宁易购南京淮海路的OPPO专卖店购买了OPPOR17型手机一部。

在购买手机时,他一再向销售人员询问该手机是否充电5分钟,能通话2小时。销售人员回复,R系列都有这样的技术,是核心卖点,申请了多项国家专利。

之后,李小亮委托朋友对该手机进行了两次实验并全程摄像。实验视频(一)显示:室温25度左右,在手机关机状态,从电池电量1%开始计时充电5分钟,电池电量达到9%,然后用另一部手机与该R17手机通话,通话过程保持黑屏状态,通话时长1小时45分48秒时该R17手机电量耗尽自动关机。

实验视频(二)显示:室温24度左右,从电池电量30%开始计时充电5分钟,电池电量达到38%,然后用另一部手机与该R17手机通话,通话时长1小时38分时该R17手机电量消耗掉8%。

为此,李小亮专门电话询问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解释,需具备一定的测试条件才能达到“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

李小亮认为oppo已经涉嫌欺诈了。

在李小亮看来,他在购买案涉手机时,反复追问案涉手机能否做到“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而工作人员并没有主动告知:只有在各种苛刻的条件下案涉手机才能达到“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

一直到2019年3月11日,李小亮发现问题后进行交涉时,OPPO的工作人员才告知他实情。

李小亮认为,首先OPPO的工作人员违反了消法的相关规定,是虚假宣传、误导宣传、夸大宣传。而工作人员故意告知李小亮的是虚假信息,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已经构成了消费欺诈。

即使退一步说,OPPO在各种广告中,也没有主动显著地告知了消费者有关苛刻条件,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仍应认定为欺诈。此外,李小亮还表示,正常生活环境、正常条件下充电,根本达不到OPPO所说的实验室的苛刻条件。也即是说,正常的情况下,“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是实现不了的。

OPPO提交检测报告:特定环境可以实现

据此,李小亮要求判令OPPO公司立即停止涉嫌虚假宣传、误导宣传、夸大宣传的“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的广告语,并作出道歉,此外,退赔他购买手机的三倍赔偿。

面对消费者的索赔,OPPO提供了两份检测报告,第一份是中国赛宝实验室检验报告。而“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的数据正是来自这份报告。

报告显示,检验环境:温度20℃-30℃,相对湿度45%-75%,气压86kPa-106kPa;测试条件:在手机电量为1%的情况下,关闭除通话以外的其他手机服务和功能(包括VoLTE语音通话功能),使用标配电源适配器充电5分钟。充电后,可用手机在信号满格,黑屏,通话音量为50%状态下,使用音筒(非外放状态)接听电话2小时。实际通话时间可能因手机使用具体条件而发生变化。”

第二份检验报告也是来自中国赛宝实验室。报告显示于2018年8月3日在上述测试条件下对检验样品为PBEMOO型号的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所做的“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OPPO出具的第三份证据是2016年4月21日,有关部门下发的中广咨法1604180号广告咨询意见书。咨询意见显示:OPPOR9手机(巴萨篇)平面广告内容不违背《广告法》及有关规定,可以刊登。

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人员没有对李小亮作出虚假宣传、误导宣传、夸大宣传、亦未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但不构成欺诈。

消费者败诉:自己检测没有说服力

此外,李小亮提交了三位明星代言的OPPOR9广告,以证明其虚假宣传。

但广告结尾处画面显示“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字样的下方有一行小字:“该数据基于特定环境下通过实验检测所得,实际效果因手机使用状态和使用环境有所差异”。

法院认为,这一行小字的内容足以排除了李小亮得出只要充电5分钟就肯定能通话2小时的结论,亦证明OPPO公司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不存在虚假宣传、误导宣传、夸大宣传的行为,更不构成欺诈。

但李小亮并不认可。他表示称,文字较小,十分模糊,未重点提示、划线、加粗等,有故意隐瞒之嫌。李小亮还认为OPPO公司在做广告时没有依法对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内容进行“重点提示”,提示语离广告语十万八千里。

李小亮的说法没有获得法院支持。此外,法院还认为,李小亮单方做的两次实验,非在限定条件下测试,没有考虑到手机后台程序是否开启、通话音量的大小、是否使用免提功能等耗电因素,该测试数据不具有说服力,与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中国赛宝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有可比性。

最终,李小亮认为OPPO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误导宣传、夸大宣传,构成欺诈依据不足,对于李小亮提出的判令OPPO公司立即停止涉嫌虚假宣传、误导宣传、夸大宣传的“充电5分钟,通话2小时”的广告语并作出道歉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7月10日,南京市中院终审驳回了李小亮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