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每年要付22亿音乐版权费?音集协与直播平台协商无果
近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官网发布了关于试行《互联网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付酬标准(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公告。但在引发关注后,音集协官网已经删除了草案内容。
草案中公布了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版权费标准,其中泛娱乐直播(不含K歌)100元/直播间/年,泛娱乐直播(含K歌)300元/直播间/年,电商直播间1万元/直播间/年。
南都记者对于草案内容在官网删除一事询问了音集协,截至发稿,音集协相关人员并未回应。
据了解,7月8日,音集协在网络直播中使用音乐的版权保护研讨会上首次公开了草案。音集协副总干事国琨在会上表示,“在广泛征求音乐录音制作者意见过程中,他们普遍认为此标准(草案)单价较低、简单易行,使用者负担很轻。但这需要直播平台配合,即实现直播间全面付费,整个直播行业预估将给音乐权利人带来22亿元的版权收入”。
在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原巡视员、著作权法专家许超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林子英提出,网络直播属于新修改《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行为。如果直播中使用了录音制品,平台或主播应按照2021年6月1起实施的新修改《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周家奇律师在会上提出,直播当中既涉及音乐作品的使用,又涉及音乐录音制品的使用,这是两类不同的客体,网络直播平台或主播都应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支付相应的使用报酬。
国琨表示,半年以来,音集协已与直播平台代表进行了三次费率协商,平台方既未接受权利人提出的方案,也不提出其他方案,进展迟滞。因此,音集协在推动协商的同时,开始寻求通过新《著作权法》规定的诉讼和仲裁途径解决费率问题,以求尽快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据国琨透露,中国音集协已经对侵权平台取证,并已经陆续开始立案。与此同时的积极信号是,部分平台主动履行版权责任、认可协商中的费率标准,主动与音集协洽谈并同意预交版权使用保障金,待使用费标准最终确定后即按照标准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7月27日,声网宣布与音集协达成合作,提供直播中使用音乐录音制品的解决方案,同时引入音乐内容运营商敖拜音乐(AllBy Music)对歌曲进行 DRM(数字版权保护)支撑,版权使用可溯源,使用数据清晰、透明,更好的保护录音制作者与平台方的权益。
据了解,解决方案集中整合了国内数十万音乐录音制品版权内容,版权使用可溯源,合作伙伴可以按次和包年/季/月度的方式计费,不同直播场景的平台可选择不同的付费方式,平台方可安心接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