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广播电视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即日起至今年底开展广播电视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夸大夸张虚假宣传、误导受众、引诱受众上当受骗等问题的医药、保健品、化妆品、美容、招商加盟、投资理财、收藏品等九类广告将被重点整治。(10月1日《新京报》)
虽然《广告法》对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有明确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也三令五申规范广播电视广告,红头文件发了一大堆。但长期以来,以医药、保健品、收藏品等为主的虚假广告、违法违规广告,俨然成了“打不死的小强”、“野火烧不尽”的“原上草”,过去开展的整治广播电视广告行动如同割韭菜游戏,肆无忌惮的虚假广告始终没有绝迹,“广告神医”更是层出不穷,在全国各大电视台流窜。这既坑害了观众听众,也损害了广播电视台作为媒体的公信力。
以虚假医药广告位代表的违法违规广告长期霸占和污染电视荧屏、广播频率,从直接原因上说,主要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广播电视的收听率、收视率下滑,导致正规企业投放在广播电视上的广告大幅减少,逼得或诱导一些地方广播电视台为了赚广告费,逾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播放违法违规广告。
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广播电视台播放违法违规广告或者违法违规插播广告的违法违规成本太低,不但对广播电视台起不到遏制作用,反过来是在纵容广播电台播放违法违规广告。纵观以往很多地方对广播电视台播放违法违规广告的处理情况来看,一般只是处罚违法违规广告的广告主、代言人,很少处罚作为广告播出平台的广播电视台。即便是处罚广播电视台,往往罚款额度很低,广播电视台因播放虚假医药广告而被罚款几百块钱的案件数不胜数。
因此,净化电视荧屏、广播频率,保障观众听众的合法权益,避免上当受骗,整治广播电视广告的关键是要依法惩治违法违规播放广播的广播电视台及其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监管部门的玩忽职守责任,让法律法规落实到底,而不是停留在纸面上。
一方面,对电视台播放违法违规广告的行为,除了给予行政处罚之外,还必须以虚假广告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切实提高广播电视台在播放虚假医药广告等违法违规广告的成本。《刑法》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据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且规定,单位犯虚假广告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虚假广告罪的规定处罚。
另一方面,对广播电视台长期存在播放违法违规广播行为的,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当地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对广播电视虚假广告的“马后炮”式执法,本质上就是玩忽职守行为,才让违法违规广播长期在广播电视台上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