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及沿街商家发出了户外广告设施(含店招店牌)相关安全管理要求。按照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两年以上的,设置人(使用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相关的技术标准,对户外广告设施及其基座部分进行安全检测。

昆明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昆明市大风、大雨极端天气频发,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上海、杭州等地相继发生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掉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教训惨痛。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户外广告牌和店招店牌等安全管理工作,杜绝事故发生,昆明市城市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含店招店牌)管理。

“按照要求,需请各单位、商家依照自身实际情况向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报批户外广告设施(含店招店牌),并严格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规范设置和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含店招店牌)整洁、完好、安全,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应急预案保障工作。”

该负责人介绍,户外广告设施(含店招店牌)、标识标牌的设置人应当在验收时,向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交户外广告设施施工监理报告和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按照要求,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标示标牌,出现破损、倾斜、残缺等,设置人(使用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LED电子显示屏、灯箱形式的户外广告牌和店招店牌、标示标牌,应当保持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人(使用人)应当在3日内修复、更换,并在修复、更换前停止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含店招店牌)、标示标牌设置人(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两年以上的,设置人(使用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相关的技术标准,对户外广告设施及其基座部分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含店招店牌)和标示标牌,设置人(使用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并将结果报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遇大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设置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属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设置人(使用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记者孙潇 通讯员赵舟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