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拟修订 《江苏省广告条例》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南京开幕。会上,江苏省工商局副局长杨卫东做了关于《江苏省广告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杨卫东介绍,为规范重点领域的广告活动,在征求意见和调研、听证过程中,有关方面对金融广告、互联网广告、户外广告等领域存在的问题反映强烈,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原第十八条修改为:“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应当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金融业务广告,应当以显著方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予以提示或者警示。”
在《条例》原第二十三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和第二款:“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告和互联网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同时,为强化后续的监管和服务,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调整后,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同时应当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指导服务,这既是落实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征求意见和调研、听证过程中各有关方面特别是企业、行业协会的期盼。
为此,《条例修正案(草案)》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对《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第六章“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