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11月24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活动,改善城市景观风貌,西安市制定《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只有固定线路的公共交通汽车、巡游出租汽车依照《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设置车身广告。
设置权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空间使用费
据了解,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机动车车身广告的发布、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办法》所称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机动车车身,采取安装、悬挂、张贴、喷涂、绘制等形式,设立广告的行为。
哪些车辆可以设置车身广告呢?据了解,只有固定线路的公共交通汽车、巡游出租汽车依照《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设置车身广告。除此之外,其他车辆不得设置车身广告。取得车身广告设置权后,设置权人应当按照《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空间使用费。
《办法》规定,公共交通汽车可以在机动车车身外两侧,车窗以下的区域和车厢内设置广告。巡游出租汽车可以利用车顶电子屏或者顶灯设置车身广告。驾驶室左右两侧车门外侧可以设置经营单位名称和统一的监督电话,但不得设置广告。
共享汽车、大客车、厢式货车不得在车身设置广告
在车身外侧进行广告设置,禁止以下行为:使用反光材料设置车身广告;改变车辆技术参数和车辆主体颜色;设置音响、照明设备;设置实物广告;影响行车安全;覆盖、遮挡发动机散热口、进风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设置的车身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整洁、美观,其色彩应与车体原有颜色相协调;画面稳定、完整,且画面与文字比例相协调;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在车身上设置执行任务的标识,但不得设置广告。共享汽车可以在车身设置便于用户辨别的标志标识,但不得设置广告。单位自有自用的大客车、厢式货车可以在车身设置本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但不得设置广告。
车身广告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浊、褪色、变形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情况时,设置权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广告最高将罚款3万元
据了解,《办法》自2018年11月24日正式施行后,施行前已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
长期在西安本市使用的外地车辆和在西安市有固定线路或者站点的外地长途客车,应当遵守本办法。临时进入西安市(十五日以内)的外地机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情况属实的,免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在巡游出租汽车车身设置广告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其他未经许可擅自在机动车车身设置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设置车身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身广告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浊、褪色、变形等情况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