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付广告费,法定代表人出行受限忙履行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通过对一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成功执结一起合同纠纷案。
据悉,袁某经营一家广告公司,自2014年始承揽了武汉某建筑公司的广告业务。经双方对账,建筑公司欠袁某1.6万元迟迟未付,袁某无奈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司拖延履行。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某建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打电话与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沟通,希望该公司能够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并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但余某却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外地法院鞭长莫及,总以资金困难为由一拖再拖,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鉴于此,执行法官将该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近日,余某需出差,因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高铁票而耽误了生意,余某急忙联系执行法官,履行了执行款。至此,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