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告条例》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广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广告不得有11类情形
《条例》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播电台:播放前应当有“广告时段”等语音提示
广播电台等传播媒介发布的音频广告播放前应当有“广告时段”等语音提示,电视台、互联网、报刊等传播媒介发布的视频、图片、文字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以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药品广告: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药品广告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外,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电视、网络等广告宣传保健食品时,“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提示应当始终出现。
烟草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烟草广告中应当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发布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标明房屋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楼层、面积、房屋结构、户型、产权关系、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并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