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新修订的《江苏省广告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对扰民电话广告、垃圾短信广告作了详细规定。

据统计,2018年,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共监测各类媒体广告1189173条次,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1303件,其中互联网违法广告1137件,不少为违反禁止性用语。“一些网店店主不懂法,因为‘全网最低价’被处罚的案例至少有50件。”市市场监管局广告监督部门负责人祁志浩对记者说。

上网时,最反感的就是弹窗广告。对此,《条例》明确,“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发布“骗点击”式广告,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对电话扰民广告、垃圾短信也进行了限制。《条例》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当事人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

六种情形不属“禁止性用语”

此次《条例》首推“禁止性用语”不认定的六种情形:对“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等不属于使用“禁止性用语”情形予以确定。

据了解,违法广告的判定需要结合用词语境和关联度。表示时空顺序,且有证据证明的,如“新款首发”“独家,唯一经营”“最早销售”等,都不宜认定为绝对化用语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