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自家的产品家喻户晓,广告宣传可是少不了;而为了让广告宣传更有吸引力和说服力,引用数据和举例子也必不可少。可是,在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广告中,这种常见的打广告的方式却行不通,北京鼎鑫辉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鼎鑫辉煌”)就因为在广告单页中承诺了产品收益率和引用投资案例受到了行政处罚。

2018年9月,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鼎鑫辉煌的经营场所进行依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不少广告宣传单页。鼎鑫辉煌在广告单页上介绍了公司的多种产品,其中写明了“月度丰”、“季度丰”、“双季丰”、“月月利”、“年年利”、“鼎鑫宝”几款产品的债权(年化)收益率分别为6%、8%、9%、12%、13%、15%,也提到了“鑫车盈”购买1年、2年、3年的债权收益率分别为9%、10%、11%。除此之外,广告单页中还引用了投资案例还介绍产品。

这些广告单页看似有理有据,但实际上这种宣传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记者查询广告法的相关条例,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针对鼎鑫辉煌的广告违法行为,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记者也据此尝试联系鼎鑫辉煌,但其登记的办公电话始终无法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