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早间,全通教育发布公告回复深交所问询。在回复“广告营销业务的开展是否符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这一问题时,回复称,标的公司的广告业务主要体现为标的公司在吴晓波频道等微信公众号中为商务型客户提供的软文和硬广,《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未对从事互联网广告业务所需的资质作出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其发布广告的内容存在虚假宣传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公序良俗或因违反《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政策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吴晓波频道虽具备营销功能,但有别于普通“营销号”。首先,从定位来看,吴晓波频道系标的公司知识付费业务渠道之一,具有核心的原创内容(如《每天听见吴晓波》、“晓报告”等),区别于纯营销性质的微信公众号;其次,吴晓波频道微信公众号区别于贩卖流量的“营销号”,其主要目的不在于传播公众号本身,而是以公众号为载体从事知识付费业务;最后,吴晓波频道中的广告收入系标的公司知识付费业务的自然延伸,区别于“营销号”单纯依赖流量获取的广告收入。
广告系依托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产生的盈利来源之一,如果广告的投放业务不符合相关规定,将对标的公司未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鉴于此,上市公司将协调标的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通过走访政府主管部门、查阅标的公司内部广告审查制度等方式对此展开进一步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