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济南市对2011年起施行的《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

《条例》对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载体进行了明确: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建筑上;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公路用地范围以及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道路规划红线内,但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公交候车亭除外;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泉水公园、名胜风景所属范围内,但公益广告除外;观光电梯、危房和雕塑、纪念碑、景观构筑物、地下出入口等各类建(构)筑物上;阅报栏、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

《条例》要求,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户外广告的,在申请发布前,应当经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

在维护方面,《条例》规定,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置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检测和检查维护责任,确保设施安全、整洁。对残缺、污损的设施没有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更换或者拆除;拆除的,应当恢复原貌。(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