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明确规定,通过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或者故意为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服务,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将会受到严惩,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黑名单惩戒措施。
意见稿中指出,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黑名单信息发布时限与其有效期一致。黑名单信息自生效之日起满3年且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或者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事实依据被撤销的,停止发布并撤出原发布渠道。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或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可延长1至3年。对确定退出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移除。
意见稿中标明,未成年人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