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关于基民王翔起诉建行北京恩济支行的三审判决书,引发全网刷屏。
据北京海淀法院、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的一审、二审、三审判决书,2015年6月2日,王翔经建行恩济支行工作人员推荐,在建行恩济支行购买“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为96.6万元。2018年3月28日,王翔进行了基金赎回,赎回金额为389518.05元,本金亏损576481.95元。
由于建行恩济支行在对王翔进行风险评估后,明知王翔属于保守型投资者,本金出现10%以内的损失,即会明显焦虑,该行却向王翔主动推介了“风险较大”的“经评估不适宜购买”的指数基金,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案情,北京海淀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建行北京恩慈支行赔偿基民王翔损失576481.95元,并按央行同期存款利率,以96.6万元为基数赔偿利息。被告不服判决两次上诉,北京中院、高院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基民王翔告赢建行北京恩慈支行,已引发全行业强烈震动。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基民王翔把基金代销行作为被告,且获得了胜诉,不仅是投资者单独个别人的胜利,而且将有利于各大基金销售机构克制短期行为,把普通投资者利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违规推销产品,代销银行买单
根据原告自述,王翔自2010年以来一直通过建行恩济支行购买理财产品。由于王翔收入不高,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故一直明确要求只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2015年6月2日,在上证大盘处于5000点附近时,建行工作人员主动向王翔推销“前海开源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王翔购买该基金过程中,建行恩济支行对王翔做了风险评估,王翔填写了《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
该问卷中,“以下哪项最能说明您的投资经验”项下王翔的选项为“大部分投资于存款、国债等,较少投资于股票基金等风险产品”;“以下哪项最符合您的投资态度”项下王翔的选项为“保守投资,不希望本金损失,愿意承担一定幅度的收益波动”;“您的投资目的”项下王翔的选项为“资产稳健增长”;“您的投资出现何种程度的波动时,您会呈现明显的焦虑”项下王翔的选项为“本金10%以内的损失”。根据王翔填写的上述问卷,建行恩济支行确定王翔的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
法院审理认为,对照金融监管的规范性要求,建行恩济支行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
首先,建行恩济支行向王翔主动推介了“风险较大”的“经评估不适宜购买”的理财产品。涉诉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该基金为“较高风险”品种,该基金的上述特点与王翔在风险评估问卷中表明的投资目的、投资态度等风险偏好明显不符,应属于不适宜王翔购买的理财产品。同时,建行恩济支行也没有按照金融监管的要求由王翔书面确认是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据此可以认定,建行恩济支行主动向王翔推介该基金,存在重大过错。
其次,建行恩济支行未向王翔说明涉案基金的运作方式和风险情况,其推介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本案中,在王翔购买涉诉基金过程中,建行恩济支行未向王翔出示和提供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认定建行恩济支行具有侵权过错。
综合分析,建行恩济支行在向王翔推介涉诉基金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当推介行为和重大过错,若无建行恩济支行的不当推介行为王翔不会购买涉诉基金,相应损失亦无从发生,故应认定建行恩济支行的过错行为与王翔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王翔要求建行恩济支行赔偿其前述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有可能成为经典案例,影响深远
就此案,蓝鲸基金采访了多位基金持有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的看法。
一位基金持有人说:“我明明风险承受力较低,但是你推荐我买股票型基金,那其中一定有猫腻,有可能是因为股票型基金的提成更高。” 他认为,如果是银行利用客户的信任,故意诱导,那银行就没有尽到风险披露的责任。
另一位持有人表示,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需要风险自负,有个重要前提是“卖者尽责”。如果卖者没做到尽责,那买者当然可以要求卖方分担损失。
那么,应如何判定卖方已经尽责了呢?一位基金经理说:“凡是监管部门要求的都必须做到,比如客户划分风险等级、双录、相关资料保存。保证所有的行为都是合规的,没有漏洞,客户也拿不出销售人员暗示或者明示比如保本保收益的证据。”
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银行赔偿客户全部损失也不一定合理。其中一位银行高管称:“部分赔偿是合理的,银行只能说有漏洞,非常严重的错误实际上是没有的。”
也有人表达了对代销的忧虑。“这个案例出了,以后金融产品代销难做。也算是开了先河了,投资人的权益类投资亏损由销售机构全赔,而且还是经过了三审,一直到了北京高院都是这个判决。”一家私募基金经理说。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这可能会成为一个经典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