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朋友圈、不换头像,就会被商场罚款。”连日来,郑州超继运动100经三路店部分员工向大河报反映,他们被商场强迫将里面的促销活动内容发朋友圈,所有员工必须更换指定微信头像,统一使用制作的促销海报,这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希望大河报关注此事。

10月9日上午,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来到了位于农业路和经三路交叉口附近的超继运动100经三路店。当天是周三,由于下着小雨,商场内顾客并不多,有部分顾客正在挑选衣物。

在该商场某品牌衣服店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店员介绍,从9月20日开始,很长的一段时间,商场要求所有员工必须每天早、中和晚把商场促销广告转发朋友圈,每天不能低于3条,天天要更新。

她说,因为每天发布这些内容,有几个好朋友都把她的朋友圈屏蔽了,对其个人也产生不好的影响。

“不仅如此,还要更换个人的微信头像。”上述员工告诉记者,统一使用商场的促销海报,员工下班后,检查完朋友圈才能回家。

另一家门店销售衣服的一名员工何伟(化名)说,不仅如此,如果没有更换或转发朋友圈,被商场检查到了,就会被罚款20元至50元不等。目前,已经有人被罚。商场甚至还规定,店长承担连带责任,员工没有发朋友圈,也要面临被处罚。

多名员工在受访时表示,对于商场的做法,他们很不习惯,也很抵触,觉得这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连自己的朋友圈也不能自己掌控,还要转发商场发布的信息。“商场应该给大家道歉。”

“只是配合一个整体的宣传”

随后,记者赶到了商场一层超继运动100经三路店办公室。一间不大的屋子,里面有多名工作人员正在办公。

一名自称店长的相关负责人在受访时承认,不发朋友圈、不换微信头像确实有罚款这项制度,不过,并非强迫,只是要求员工换头像而已,也有没换的。其称,哪怕发一条也算,另外不换头像说是罚款,但绝大多数没有罚,只是极个别、比较典型的受罚,比如说店长、重要的专柜负责人等。

上述负责人介绍,这样做,这样宣传是为了各个品牌、专柜,保证他们的收益,并且在2018年时,有一项规章制度明确表示,当卖场有宣传活动时,要求各个员工配合。“如果不换头像,比如店长,会把他踢出群,这样很多通知信息就会收不到。踢出去的人再要求进来时,就会被罚款。假如说群里有59个人,58人换了,就剩下他一个人,不配合肯定是不对的。”

“只是配合一个整体的宣传。”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发朋友圈,员工有责任和义务把信息发布出去,此前也确实检查过一次。

这是否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该相关负责人表示,活动只是9月20日至10月8日,他感到很意外,没想到员工会反映这个问题。他觉得没有侵犯员工的隐私,“倒没有考虑那么多”。目前活动已经结束,员工可以随便更换头像。

转发朋友圈有人赞成有人反对

代购、微商、公司宣传……各式各样的朋友圈信息五花八门,让人眼花缭乱。如今,你的朋友圈纯净吗,有多少内容是被“要求”转发的呢?

10月9日下午,大河报记者进行了走访。街采的10多名市民中,均不同程度存在公司让员工转发朋友圈的现象。大多数人则表示,公司强制员工转发很让人反感,但对此又实属无奈。

在郑州某公司从事房地产工作的市民吴先生坦言,单位不仅强制发朋友圈,还不准设置三天可见。没办法,在公司工作就要听他们的,否则就会挨批评,有时甚至面临被罚款。

也有市民吐槽,不仅公司的业务内容要转发,有时连领导亲戚门店开业宣传的信息,都要求员工转发推广。自己的朋友圈自己都做不了主,却被公司“无偿征用”,怎么看怎么别扭。朋友圈毕竟不是职场圈,粗暴地将生活和职场挂钩,本身就有侵权嫌疑。

也有表示中立的。转发与否都可以,这又不是大事,动动手指头而已。

“只是一个朋友圈、头像而已。”不过,记者在走访中,极少数市民表示,网络时代无需认真。本来就是公司的一名员工,干一行要爱一行,所以在朋友圈适当推广本公司的产品,无可厚非,也是应尽的义务。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无两全其美的方法?也有一些市民想出了解决方法,如果公司领导非让发朋友圈,可以设立分组,把需要转发的内容单独设置成领导可见。此外,也可专门申请一个小号,这样一来,工作和生活两不误。

郑州某新媒体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微信虽然是一个社交软件,但也是大家相互交流的一个平台,公司让员工转发朋友圈也得有一个度,如果转发过多,起不到好的宣传作用。

“强迫员工转发朋友圈,这种方法不可取。”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情感导师端子接受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表示,她能理解公司的行为,但个人的朋友圈,不属于工作范畴,属于私人空间。朋友圈不能变成生意圈。公司这样做,本身是一种营销手段,为了传播达到影响力,可是,发的朋友圈多了,往往会适得其反,人的心理上也会反感,或许被大量的人屏蔽掉。

南开大学文学院传播学系教授刘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虽说网络“朋友圈”是一种相对松散的人际网络,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无所顾忌,也应该遵循诚信、互敬等社会公德。在这里发布营销信息、强迫转发式信息,容易给朋友间造成心理隔阂,进而影响现实中的交往,令人生厌,伤及友情。

律师说法:

明显侵犯了员工的人格权

那么,商场此做法是否妥当,到底有无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对此,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赵钰涛律师接受大河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法律规定,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企业员工个人的微信头像作为在网络上使用的虚拟的肖像,也应当认定为人格权的内容,因此也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因此,鉴于员工的微信属于员工的个人空间,明显带有个人隐私属性,如果强迫员工发广告性质的朋友圈或者更换指定内容的头像,明显侵犯了员工的人格权,应当被禁止。同时,企业自行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必须合乎法律,制定程序也必须合法,企业对员工罚款、扣发工资或奖金的处罚也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否则都是违法的。

“明显侵犯了企业员工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于违法行为。”赵律师表示,结合本案,企业对不按照要求发广告性质的朋友圈或者更换指定内容的头像的员工进行处罚,员工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