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27日发布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药品方面,《办法》明确,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方面,《办法》明确,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保健食品方面,《办法》明确,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且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方面,《办法》明确,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此外,《办法》还提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及“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