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 分众传媒 有限公司起诉绿地京翰公司拖欠广告款299899元。最终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分众传媒的上诉。
据天眼查,北京绿地京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4日,由北京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0%,北京绿地京华置业有限公司持股30%,两家公司股权向上穿透均由上市公司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
而分众传媒则是国内大型广告传媒公司,首创电梯媒体模式,2005年成为首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广告传媒股。本月初,在的22亿财务造假丑闻中,作为的主要广告投放渠道,分众传媒受到波及,股价下跌。
判决书显示,分众传媒称绿地京翰仅支付两次合作中的一次费用,另一次合作费299899元还未支付;而绿地京翰则认为,二者仅有一次合作合同。
2017年6月13日,甲方绿地京翰公司与乙方分众公司签订《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四街、五街、六街村项目DX00-0208-6001等地块框架电梯广告发布合同》(以下简称《广告发布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绿地京翰公司委托分众传媒发布内容为绿地/海珀云翡,发布时间分别为2016年8月20日至8月26日以及2016年8月27日至9月2日,分别发布广告143个和336个,两次发布共计发布费用239021元。
分众传媒认为,双方于2016年8月、9月通过邮件方式分别订立两笔合同,其中绿地京翰公司的经办人员均为肖某某,发布内容均为“海珀云翡”,而第二次合作的广告费还未支付,希望绿地京翰支付广告费299899元及利息。
绿地京翰则认为,双方仅在2017年6月13日签订了一份《框架电梯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239021元,已支付完毕,分众公司主张的其余的广告费用并未实际发生。
对此,分众传媒提交证据表明,分众传媒员工王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绿地京翰的经办人员肖某某发送《框架媒体广告投放函(客户确认)》的电子邮件,发布期间为2016年9月24日至9月30日以及2016年10月1日至10月7日,费用共计299899元。
绿地京翰前员工肖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回复邮件,“确认发布时间”。
对于分众传媒的举证,绿地京翰表示:《广告发布合同》确认的是2016年8月20日至9月2日的广告发布情况,该合同于2017年6月13日补签。双方在补签该合同时,分众公司应对2016年9月24日至10月7日的广告发布一起主张,但分众公司并未主张,合同亦未载明。现分众公司起诉有悖常理。
据裁判文书网,一审法院认为,分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据了解,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分众公司是否有权就《广告发布合同》以外的广告发布要求绿地京翰公司支付相应广告发布费。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证据不足,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分众公司要求绿地京翰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分众公司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因此二审维持原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