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或将与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同责同义务;“刷单”等7类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将被依法查处。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等,从昨天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为商品经营者提供直播服务,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根据其具体行为,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在规范广告代言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开展广告代言活动。不得委托因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此外,“刷单”等7类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将被依法查处。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刷单炒信”、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重点查处虚构交易、擅自删除或编造用户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义务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