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LOGO进行比对。
据新华社报道,30日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上海二中院依法判决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
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
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
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
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今年4月,据多家媒体报道,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号案判决书,对于此前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重新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简单来说,这场持续了8年的关于那个“Jordan=乔丹”的等式,在法律层面上也被证明有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的判决书里,最高法做出重新裁定:关于乔丹体育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不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随后,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驳回了飞人的诉讼请求后,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澎湃新闻记者了解,在一审中,乔丹的律师提交了1.5万页的材料,并且提交了大量证据用以证明他在国内外的知名度。然而,彼时的判决结果并不如“飞人”乔丹所愿——迈克尔·乔丹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不过,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只对其中的32起做出判决;而2015年的12月,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是公开审判了10起,并且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审申请——迈克尔·乔丹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直到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对乔丹体育公司注册商标涉嫌侵权系列案件公开宣判,判定中文“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认定乔丹公司的“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并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最终,最高法的终审判决认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