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广告活动和广告监督管理,保障和促进我省广告业健康发展,我省拟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进行修正。今天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该办法修正案草案。
据介绍,自2018年新广告法实施后,湖南省广告法实施办法与新广告法的规定、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不能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要求。此次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正,旨在着力解决与上位法规定相衔接的问题,进一步明晰执法标准、厘清有关法律责任。
互联网时代,广告行业出现了新业态、新挑战。为此,修正案草案加强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规范,拟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再次弹出”,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若违反上述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有关部门的义务,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利用其信息传输、发布平台违法发布、发送广告,或者发布、发送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停止传输等措施予以制止。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为解决当前广告执法中存在的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承诺性用语认定难的问题,修正案草案对需要依法审查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中禁止使用的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承诺性用语予以明确,以明晰执法标准。
如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承诺性用语;针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容易造成行政执法冲突的问题,拟规定4种例外的用语条件,如“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电子烟)广告。